济宁新闻网消息(通讯员林凡茂、王宁)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诬告陷害案。中级法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调查,2019年5月10日,交警大队值班交警值班时,牛建因违反禁令驾驶大型卡车被查处。牛建和他的妻子去交警办公室处理违规行为,他们需要被罚款。然而,考虑到如果驾照被扣,他们需要重新学习,所以没有办法开车和运输,所以他们恳求交警说他们家靠这张驾照生活,但交警不同意。当牛建看到交警无动于衷时,他“急中生智”,让妻子向交警下跪,并拿出手机开枪,说“扣了分,一家人都活不下去。”当旁边的辅警看到牛建扰乱了办公室的工作秩序时,他们立即挂断了手机。在交警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后,他把手机还给牛建。
牛建对此表示不满,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指责自己在被交警调查后,交警抢走了他的手机,看到了手机密码,并转移了他的手机零钱4500元,要求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牛建盗窃案”,依法取得了牛建的票据信息。账单显示当天没有相关的转账记录。牛建仍然坚持认为交警私自盗取4500元的事实是存在的,并认为“如果转账记录被删除,即使是后台公司也找不到转账记录。”
去年7月,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牛建盗窃案”,并对“牛建诬告案”立案侦查,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任城区检察院的审查,牛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诬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初审法院的审判,被告牛建被判犯有诬告罪,并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监禁。
一审宣判后,牛建仍然坚持说他的钱被偷了,他的指控不构成犯罪,所以他向中级法院上诉。经过审判,中级法院认为,牛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一审法院对他做出了适当判决,牛建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因此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侦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中涉及的人都是假名;图片来自网络)
标题: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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