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第6号总统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细则》的修订是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按照《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详细的银行开业办法。包括扩大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范围、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资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并购评估等。,从而不断推进中国银行的对外开放进程(601988,诊断单位)(港股03988)。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

二是纳入近年来公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开放问题,提升立法水平。这些未决事项包括:澄清报告制度在某些业务中的应用;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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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与前期发布的规定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如优化对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比率指标的评估,调整部分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相关条款,修改预提报告中的计息资产支取审批条款,修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涉及监管机构名称的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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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日报》记者报道,自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以通知的形式放宽了一些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事项: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下发。此次修订纳入了一些适合在《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以提升立法水平,保持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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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发展中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银监会将立足国情,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后监管,坚决保持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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