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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生案”是华宝证券挥之不去的阴影。
公开报告显示,从2014年到2015年,华宝证券在“刘永生案”中参与了理财产品的赎回。尽管华宝证券声称自己没有过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但现有的公开判决文件显示,华宝证券输掉了“刘永生案”。
在华宝证券被投资者击败后,华宝证券将目光投向了案件的另一方,即民生银行上海黄浦支行(600016)(港股01988)。他们有什么样的争执?
直到事件发生之前,赎回一直没有进行
7月1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发布的华宝证券财产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华宝证券(一审原告)、民生银行黄埔支行(一审被告)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刘永生是华宝证券机构业务二部总经理,李杰是华宝证券机构业务二部员工,张伟是民生银行黄埔支行营销经理。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刘永生与李杰、张伟共同获利,利用年高利率回报为诱饵,利用证券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吸引233名不明身份的公众人士(结合一人多投)签署有限合伙认购协议,非法为周、、程庆波、、甘永德等个人和企业募集本金576,850,000元。
2013年3月,江苏蒙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新源矿业开发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董事长刘永生、虹影同意刘永生为新源公司募集资金,虹影承诺按募集资金的15.5%向刘永生支付财务顾问费。
因此,自2013年4月起,刘永生以投资海南博鳌医疗基金和上海徐汇区上海湾房地产为名,通过刘永生、李杰和张伟,承诺以9%~10%的年收益率作为诱饵。作为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华宝证券、民生银行黄埔支行等工作场所招募投资者签订相应的认购合同,认购上海友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13年10月,共从56人募集到人民币16007万元。募集资金进入上海友联投资的相关账户后,由虹影转入多个公司账户,由公司支配使用。直到事件发生,他们还没有被赎回。
其中,投资者魏就是受害者之一。2013年某日,魏到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工作,经张伟介绍,魏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合伙协议》。根据协议,上海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在上海徐汇区上海湾二期项目中投入资金。
这两个机构提出了上诉
据了解,2013年5月3日,魏作为认购人签署了《认购书》,其中载明魏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10万元。之后,魏两次从基金中汇出1000万元人民币至上海友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民生银行上海广场支行开立的账户。
上海友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合伙人为北京一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江公司),股东为北京一江公司和虹影,虹影为北京一江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刑事判决,上述《合伙协议》和《认购书》是刘永生和张伟非法伪造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华宝证券与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对魏本金损失136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华宝证券不同意这一处罚,并要求上诉。华宝证券表示,其没有过错,刘永生与张伟共同伪造投资项目并不意味着刘永生参与了吸收受害人魏石婷存款的犯罪活动。由于刘永生、张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民生银行黄埔支行的行政处罚比华宝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更为严厉。因此,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民生银行黄埔支行也提起上诉,要求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向华宝证券支付140.47万元,而不是702.35万元。原因如下:从员工参与程度分析,刘永生是刑事案件的主犯,策划、组织和实施犯罪活动。张伟没有参与虚拟金融产品,但被刘永生说服,受刘永生委托向投资者介绍虚假金融产品。从单位参与程度分析,华宝证券收取服务费并委托刘永生提供服务。华宝证券本身也参与了侵权,而民生银行没有以任何名义参与。华宝证券从侵权中获得巨额利润,而民生银行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却遭受了客户和资金损失等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宝证券与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共同侵权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华宝证券员工刘永生、李杰与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员工张伟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应对受害人魏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还指出,魏的损失是等人的配合造成的,而等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是因为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埔支行没有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双方对员工监督不力的过错程度相同,难以区分大小。因此,让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黄埔支行在一次审判中平等承担责任是恰当的。综上所述,原判决并非不当,可以维持原判。
标题:“刘永盛案”非法集资近6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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