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司法局提交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委书记、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向常务会议作了起草说明报告。
《条例》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了修订和规范。二是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济宁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二环路以北至杨家河路、西浦路以东、何琳路以南、二环路以西、兖州区北环路以南、寺河以西、大安河以东、严丰西路以北至大禹南路以南至南环路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入区,规定了11个禁止燃放的重点部位,禁止在禁入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四是删除了进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非法信息的相关内容。
会议强调,《条例》(修正案)实施后,要注重《条例》的宣传教育,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遵守的浓厚氛围,引导群众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管理责任落实,加快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联合管理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条例》的各项任务到位、到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资料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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