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济宁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质完成扶贫任务,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颁布了《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规定了低保认定、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的条件,并在四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完善
审批权限完全下放
★实施社会救助领域的“分拨服务”改革,推进各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使低保申请、受理、审批在乡镇(街道)完成。
★进一步优化和简化低保审批流程,明确每个阶段的办理时间,将办理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方便困难群众。
改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明确家庭支出巨大、因大病、事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改善重度残疾人个人保险的认定条件。生活有困难、依靠家庭生活并且无法建立自己家庭的成年失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生活困难是指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两倍,或者重度残疾人是指已经脱贫并享受政策的人。
★放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同时满足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持有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执行合同。在居住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充支付期不算连续支付时间,他们可以在居住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赡养费的计算方法。赡养费的计算公式因子女人数不同而不同。
实行刚性家庭收入支出和就业成本扣除
以特殊群体为重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因残疾、大病、受教育而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
★对于因病发生的费用,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包括门诊慢性病)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将扣除其本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全年实际个人总支出低于3000元的,扣除因残疾、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设备发生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扣除。
★因上学发生的费用,国家招收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成员或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儿童,按个人一学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不包括个人实际发生的学费、护理教育、住宿费等费用)。)。对于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全纳幼儿园的学生,其超出当地同类公办学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全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自付费用不予扣除。
★对于就业费用,如果家庭成员参加就业和外出工作,必要的就业费用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除。
完善低保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自力更生。如果由于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家庭经济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最低生活保障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可从收入或财产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延长3 ~ 6个月。
★完善低保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病重残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每年检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的低保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随时检查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危重病人。
★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承诺兑现和承诺记录制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资料来源:济宁市民政局
标题:济宁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审批权限全面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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