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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微信号消息,为解决当前财务报表有效期带来的审计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失效问题,影响发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试行)》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的决定》主要是修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限,并在特殊情况下改变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期。
《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启动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终了、半年度终了或者季度终了为截止日期。”
《关于修改初步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初步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公众咨询期间,共收到4项建议。社会各界都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这一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的正常化,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有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截止期后的审查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测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本意见已被采纳,并通过同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期后重大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证监会:IPO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不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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