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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同工同酬?女性员工休产假,男性休多少天哺乳假?...
这些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在一篇文章中有明确的阐述
1.同工同酬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劳动法》第46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法》第47条)
2.平等就业
劳动者不因其不同的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劳动法》第12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
3.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56条)
4.产假时间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15天可在分娩前休完;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15天可在分娩前休完;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子女的夫妇将享有60天的女职工产假和7天的男职工哺乳假。(《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5.产假津贴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6.关于带薪病假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三个月不满五年的;五年多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九个月不满十年的;超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十八个月不满二十年的;二十年或更长时间是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7.领取失业保险金
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
8.领取失业保险金
限期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就业和再就业后,支付时间将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以前失业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
9.失业保险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资料来源:济宁市人民社会)
标题:关于产假时间、带薪休假、失业保险...这里有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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