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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7月23日电(记者潘林清)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通报,7月2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原市公安局局长聂作坤受贿。被告人聂佐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30万元;查封、扣押的贿赂和孳息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聂作坤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佐昆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帮助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承包、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工作。、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55,487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作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聂佐昆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所有的赃款赃物都已追回,他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所以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特邀监察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出席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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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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