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居民就业、基本民生和市场主体十项措施〉的通知》(郑路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的要求,济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推进“三包”十项措施实施的实施方案。

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二)

延长租金减免

(1)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经营性物业,在落实租金减免或减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租金减半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政策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房产(包括未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同“1。增加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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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

(1)租赁物业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①出租物业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出租物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积极与承租人沟通协商租金减免事宜;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申请租金减免,出租人应及时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办理直接减免税手续。②如租金尚未支付,出租人应直接给予减免。如果租金已经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从后续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如果后续未执行合同的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人要求返还,出租人应直接返还。(三)出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租金不上缴国库的,由出租人直接返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出租人应首先按照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退库。经审核同意后,市、县财政局国库部门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库退库手续;如果承租方不要求归还仓库,经承租方与承租方协商,可根据减租期限和减租金额办理延期。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2606108;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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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业属于市县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物业的:(1)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申请减租、免租,国有企业应及时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直接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2)国有企业对未交租金的承租人直接给予减免。如果租金已经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从后续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后续未执行的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人要求返还的,由国有企业直接返还。对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租金只能满足职工社会保障,并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市、县财政将统筹各种资金给予补贴。负责单位及联系方式:SASAC金融监管科,2606160;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国有企业投资者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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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一户一策”协调实施。

(2)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个行业的纳税人出租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业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半收取租金,地方财政将按规定给予补贴或减免业主(业主)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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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策的范围

六类行业纳税人的业主(业主)租用其他营业场所;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展览、电影放映六个行业的纳税人,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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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

(1)财政补贴:对于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的县(市、区),符合政策的出租人应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相关资料;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2)在制定减免税政策的县(市、区),出租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租赁合同、减租协议等证明,税务平台根据免租期月数自动减免免租期部分对应的房地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二)

责任单位

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标题: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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