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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居民就业、基本民生和市场主体十项措施〉的通知》(郑路办字〔2020〕77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的要求,济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推进“三包”十项措施实施的实施方案。
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减费政策的基础上,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地方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征所有税费。
政策解释
税费减免主要涉及国家和省两级。国家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下调至1%;纳税人提供防疫、控制重点防护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纳税人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地方范围内,省级减税政策主要是在2020年第一季度免除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十项措施,下一个政策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政策的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小微企业:详见附件。
实施措施
(1)通过门户网站“绿水通”和公众号码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和纳税人查询,编制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对纳税人和纳税人实行全覆盖宣传和引导。(2)大力推进非接触式远程互动税收,严格执行网上纳税项目清单,不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网上自助便捷涉税事项,实施“逐点”政策和“减免”援助,提高涉税事项质量和效率,全面释放税费优惠政策的“红利”。
处理过程
全面落实国家减免税费政策和优惠税费政策,在省级权限内发布减免税费事项清单。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山东电子税务局、自助税务终端等平台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时,系统根据条件进行判断,提醒其享受优惠减税、减费政策,符合条件的自动享受减税、减费政策。
负责单位和联系方式
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济宁市财政局和济宁市税务局;政策咨询电话:12366。
附件: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部税费减免的具体内容
一是免征相关主体增值税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享受的范围。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二是降低相关主体企业的所得税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享受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出的职工人数。所指的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第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六税两费”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将按50%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享受的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且在3年内(36个月,下同),从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应依次扣除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享受的范围。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5.招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配额标准是每人每年9000元。
2.享受的范围。雇佣个体退役士兵的企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建立贫困人口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实际增值税和城市维护费。
2.享受的范围。从事个体经营的主要群体。
七、招收重点群体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卡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税收吸收政策”)的贫困人员,将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享受的范围。招募关键群体的企业。
八、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政策内容。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享受的范围。符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9.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
1.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从5年延长至8年。
2.享受的范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四大类: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十、纳税人提供的防疫和重点安全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享受的范围。防疫和控制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一、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享受的范围。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执行。
1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1.政策内容。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按1%的预征收率预缴。
2.享受的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十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的应对疫情的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自产、加工、收购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享受的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十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
1.政策内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在2020年第一季度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2020年第一季度申请鲁财水[2020]16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享受的范围。六类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大产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点管理)、展览和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的纳税人必须在2019年或2020年第一季度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不包括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十五、对个体工商户免租金业主,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可根据免租金月数减免。
2.享受的范围。个体工商户业主免租金。
十六.2020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推迟缴纳所得税
1.政策内容。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按规定提前申报后,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内,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可以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一并延期缴纳。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后,可暂停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推迟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
2.享受的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七、残疾人就业保障救济
1.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1%)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缴费金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90%的缴费金额。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享受的范围。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企业和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企业。
十八、延长剩余保险金给付的报告期
1.政策内容。2020年,剩余保险费缴纳报告期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缴纳剩余保险费。
2.享受的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十九、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政策内容。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半征收,即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从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的1%调整为0.5%。
2.享受的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十、免征文化建设费
1.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2.享受的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人。
标题:济宁市推动“三保”《十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系列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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