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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601988,诊断股票)(香港股票03988)和保险业正在对外开放,欢迎许多重大举措。10月15日,根据中国政府网站,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分析师表示,预计这将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并刺激市场活力。然而,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合作伙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趋于与中资银行一致,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元,从而提升了外资银行在华服务能力。
预计保险业将丰富股东类型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增加了两个新内容: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分析师表示,此举有望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湘南解释说,允许外资在保险业以集团形式设立公司,而不必通过其管辖的保险公司出资,这为外资在中国保险业投资带来了便利。此外,此前的规定并未限制海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实际上,海外(非保险)金融机构一直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这句话是在新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中增加的,与2018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表述清晰一致。
此外,门槛的放宽也反映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删除,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要求。换句话说,中国保险业的年数和展览业的年数不再是硬性的要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助于鼓励更多具有业务特色和专业知识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王湘南介绍,全球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一些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特别是经营新风险、采用新技术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还不到30年,删除“30年”的要求,可以使这些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改善中国的保险服务供给。同时,从国际角度来看,在中国删除“30年”的要求,可以促使其他司法管辖区删除对中国的类似要求,并方便中国的保险公司(大部分经营不到30年)开拓这些市场。
“大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保险公司都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先进的管理经验、专业的知识和优秀的人才,这为国内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利于中国的保险机构审视自身的不足,加快改革和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指出,本条例比照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同时,结合其他条款的共同作用,将会给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银行保险业带来好处。
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往往与中资银行一致
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的许多准入门槛。具体而言,应放宽对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的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商业机构的条件限制已经放宽。《外资银行条例》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的总资产要求100亿美元和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的总资产要求200亿美元。
同时,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还放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以更好地满足外资银行在中国拓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部长王丽娟在接受《今日中国》采访时指出,通过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可以更好地提高外资银行“进来”的积极性。例如,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条件,外资银行的中方合作伙伴就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各自的行业优势就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
这类业务一直是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了代理“发行、支付、承销国债”和“资金收付”业务,提升了外资银行在华服务能力。
标题:银行保险业持续向外资“发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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