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黑诊所,巡回医生,非法医疗美容...无证行医严重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从6月1日起,国家相关法律的正式实施将严厉打击这些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健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加大了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力度。
相比之下,从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99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第46条相比,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低罚款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基本医疗促进法的新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设备,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9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上级法律优先于下级法律、新法律优先于旧法律的法律适用原则,从6月1日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者及相关人员买卖、出租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标题:黑诊所、非法医疗美容...6月1日起将严厉打击这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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