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的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济宁市自2003年4月下旬起在济宁市部分路段实施了禁声。2004年7月和2016年7月,城市地区的声音禁令扩大了两次。
近年来,随着济宁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济宁市区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非法鸣笛事件频繁发生。为了巩固以往的鸣笛成绩,防止鸣笛反弹,减少城市噪声污染,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市区禁止机动车鸣笛专项行动。
根据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济宁市公安局关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禁止机动车在济宁市东部的宁安大道、西部的g105大道、南部的何琳路和北部的s338环路(不含)内鸣喇叭。城市普通公民、机动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交通秩序。请加强对城市拥有汽车的单位、街道和社区的司机的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警车、军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运钞车和其他装有警报器和标志灯的车辆不得在上述区域鸣放各种警报器和音响。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司机和朋友,在购买和使用摩托车、燃油自行车和小型汽车时,要自觉抵制安装和使用奇怪的喇叭、非法改装排气管和非法安装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员处以罚款和50元罚款;安装、使用奇怪的喇叭、非法改装排气管、非法安装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没收违法设备。无理取闹或者阻挠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标题:济宁市民注意!今日起,城区内驾驶机动车鸣笛者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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