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7月3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了解,审判标准不统一是困扰民商事审判一段时间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今天在这里表示,要统一民商事审判的标准。
众所周知,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盖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与登记备案不一致的担保物权的范围、担保的转让,甚至一些常见的问题,如如何调整违约金、行使撤销权的条件等,都没有完全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认为,审判规模不统一,不仅在民商事审判的前沿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也是司法理念不一致的原因,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统一判断尺度,就要有正确的判断方法,确立法律关系思维、请求权基本思维、逻辑与价值一致的思维和精辟的判断思维。
刘桂香认为,为了统一审判标准,我们应该坚持对同一案件和同一判决的思考。任何判决,在解决个人争端时,都具有建立普遍规则的意义。民商事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时,应寻找相似的案件,充分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否有相应的规则。各级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探索和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标题:最高法:要在民商事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
地址:http://www.jsswcm.com/jnxw/13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