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银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指出目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并公布了保险公司综合风险评级:10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源头防堵案件风险银保监会有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业中,案例风险评估是“为第二代支付”综合风险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金融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监管部门近日向各银监局和银保机构下发了《银行业保险机构案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形成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地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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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保险公司被评为丙级和d级

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回顾了保险公司综合风险评级结果和部分公司监管措施,部署了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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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目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是充分和稳定的。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末,本次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中,有105家被评为甲级公司,68家被评为乙级公司,2家被评为丙级公司,2家被评为丁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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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有四家保险公司被监管部门认为风险较高。

178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比上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8%,比上季度提高1.4个百分点;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8.8%、240.1%和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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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二季度保险业总体运行平稳,业务稳步推进,杠杆率稳步下降,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综合风险评级结果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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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和行业外有两种类型

同时,偿付能力工作会议指出,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保险业仍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及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监管部门近日发布了《银行业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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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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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了案件定义和分类、案件风险和事件定义、案件处理等具体内容。

从案件类型来看,可以分为行业案件和非行业案件。

行业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案件;虽未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嫌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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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手段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客户的资金、财产和其他权益,或者以暴力手段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员工和客户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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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金融机构的主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案件管理应坚持制度化、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调查的原则。银行和保险机构在风险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主要责任不断得到强调。

据业内人士称,从机构内部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未来的监管思路。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案件管理的主要责任,建立并实施与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机构的管理制度;制定与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件问责制度,报监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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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风险评估是“为第二代买单”综合风险评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保险企业内部风险指数的重要指标。案例风险事件是指已经发现并可能演变为案例,但尚未达到案例确认标准的相关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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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演变为案件的,应当根据案件风险事件进行报告: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离职、失去联系或者不明原因采取强制措施的;

(2)客户报告账户资金和保单状态因非自身原因出现异常;

(三)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报案线索;

(4)民意反映案件线索;

(五)大额信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同业业务期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公安、司法或者监察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或者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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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可能演变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其他情形。

1000多万是重大案件

非法集资案件被列为行业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员工利用其员工身份非法使用重要的空白券、公章、营业场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案件,或者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编造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案件,应根据行业情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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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涉及保险机构的案件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从案件确认到案件审结的任何时间点,风险暴露金额(指从收回的现金中扣除的金额)占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者权益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风险暴露金额占银行保险机构总资产比例的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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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质恶劣,引发舆论、挤兑、集中退保、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根据《管理办法》,案件发生银行的保险机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总部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提交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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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当在提交突发事件信息当日提交案件确认报告。

从2020年起将实施统一的流程

《管理办法》仍在修订中。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所陈晖博士认为,中国保监会合并后,原两套程序需要统一,“主要是统一银行和保险的案件管理程序,案件处理不同于业务管理,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因为上升到案件的事件需要程序和法律意义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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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的案件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关于案件(风险)管理的规定将同时废止。本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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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容易导致在案件的认定和处罚等事项上的分歧。毕竟,它现在是一个家庭。”陈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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