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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亮,济宁人,在城市的一家公司工作;王翔宇,河北沧州人,个体户。什么样的巧合让两个互不相识的人走到了一起?这应该从一个网络帖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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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初,陈大亮和王翔宇都在一个网站上看到了一个名为“想赚钱就跟我来”的帖子。出于好奇,他们都在网上添加了qq号码,这反过来又把他们拉进了同一个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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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群聊,陈大亮和王翔宇了解到,集团老板说的“赚钱”方法是冒充警察去地下赌场赌博,向赌场老板和赌徒勒索钱财。然而,集团老板说的犯罪地点在重庆,陈大亮觉得路途太远,他是个陌生人,所以事情很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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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陈大亮把同组的王翔宇加为好友。通过聊天,他们俩都说手头缺钱。陈大亮随后提出了抢金店的想法,并表示对济宁市的目标持乐观态度,并对经营状况和店员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经过进一步沟通,两人最终确定了陈大良使用的运输工具,而王翔宇则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并在集宁与他们会面。众所周知,他们有预谋的计划一直是网络警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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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王翔宇在沧州市的一个小商品市场买了一个犯罪工具后,晚上8点左右开车到济宁市去见陈大亮。在去吃饭的路上,他被已经伏击他的警察抓住了。在搜查了王翔宇的汽车后,他发现了头盔、刀子和锤子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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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陈大亮、王翔宇策划抢劫金店的时间、方法和逃跑路线,并积极准备刀具、锤子等作案工具,是犯罪预备,涉嫌抢劫,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9日,法院首先判处两名被告抢劫罪,判处他们一年监禁,罚款5000元。被告王翔宇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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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人陈大亮、王翔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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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与既遂犯相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普法:

犯罪准备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顺利开展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这反映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是追究预备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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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犯罪准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为犯罪做准备所必需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和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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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绅士爱钱,他有一个很好的方式去接受它。”别因为他的贪婪就想犯罪,更别说抢劫金店了。众所周知,“天网行动缓慢但不泄露”,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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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涉及的人都是假名)

标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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