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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消息(通讯员闫炳龙)近日,曲阜市市场监督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一家销售假冒“朴安”口罩的药店进行了调解和查处。申诉人王先生获得了三倍于在药店购买的口罩价格的赔偿。同时,该药店被责令停止假冒和侵权的非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售假冒“飘安”口罩 济宁一药店三倍赔偿又被罚

随着今年春节后肺炎在COVID-19的不断蔓延,防疫口罩一度成为稀缺商品。1月26日下午,住在曲阜市西关的王先生到几家药店购买防疫口罩。在位于曲阜市西部的山东某医药连锁公司的一家药店里,王先生得知药店里还有几个口罩待售,于是用社会保障卡购买了4包标有“飘安”商标的口罩。口罩上标明的制造商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品名为“一次性口罩”。根据售价,每包25元,王先生向药店支付了100元钱。随后,根据包裹上的相关信息,王先生在网上查询后怀疑自己购买了假货,于是前往12315网上投诉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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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下午16时46分,曲阜市市场监督局负责网上投诉处理的执法人员接到了王先生从国家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则企业公告,称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从未生产过“一次性口罩”。当执法人员来到投诉药店时,药店负责人否认他们出售过一次性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投诉人刷卡的小票子,并出示了王先生购买的标有“朴安”商标的口罩及购买付款凭证。这时,药房的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卖了10包假面具,其中王先生买了4包。执法人员将王先生的投诉和要求告知药房负责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认定药店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消费者进行三次赔偿。最终,药房同意将赔偿金退还给王先生。2月9日上午,王先生通过转账三次收到赔偿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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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没有结束。经执法人员认真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涉嫌销售侵犯“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1日第34号执法函《关于河南朴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日封真实性的报告》,结合河南朴安集团有限公司(朴安子[2020]006号《关于防疫期间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情况的报告》),以及公司通过附件向全国各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名称, 曲阜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证实,该药店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立即将案件报告分管领导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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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药店,询问了三个多小时的证据。这个案子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该局认定,销售侵犯“飘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成立。近日,我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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