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宁市司法局了解到,为提高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济宁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站:www.jining.gov/)或市司法局网站(网站:jnsfxzw.jining.gov/),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将您的意见函告济宁市红星中路13号济宁市司法局法制处(邮编:272019),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字样。
(3)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nsfzbfgk @ ji.shandong
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1.将《条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改为“市场监督”。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将“土地资源”改为“自然资源”。
2、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通报和检查。"
3.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工作。”
4、第十一条修改为“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下列区域为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主城北至二环路-杨家河路,东至西浦路,南至何琳路,西至二环路;
(2)兖州区位于北环路以南、寺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严丰西路-大禹南路-南环路以北。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地区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第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确需举行烟花爆竹表演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8.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从事庆典、婚丧嫁娶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服务。”
9.第十六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应当劝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宴请等服务的宾馆、饭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宴会和其他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0、删除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附件是修正案草案的全文
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通报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置告知卡等方式,依法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改变习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该教育学生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下进行。
第八条鼓励环保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禁止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
(2)从建筑物内向外投掷;
(三)阻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高架道路、立交桥、立交桥和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五)仓库和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七)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
(九)安全保护区内的输变电、燃气、燃料等设施;
(十)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山体、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排放的警示标志,并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下列区域为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主城北至二环路-杨家河路,东至西浦路,南至何琳路,西至二环路;
(2)兖州区位于北环路以南、寺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严丰西路-大禹南路-南环路以北。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地区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确需举行焰火表演或者其他大型焰火表演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丧嫁娶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提醒和防止燃放工作;应当劝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宴请等服务的宾馆、饭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宴会和其他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完善烟花爆竹流通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张贴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和经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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