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公告

2020年4月2日,济宁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济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济宁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经济宁市公共机构监督管理局(隶属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现就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济宁市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00015w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宗旨和经营范围:承担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疫病监测、疾病防治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负责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引进、驯化和保护,拯救濒危物种;组织建立湿地科学教育基地,为湿地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参观和宣传教育服务;承担林业科研职责,负责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启动资金:775万元

主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济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

济宁市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行为,保障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第二条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济宁市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

第三条本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为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第五条本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的启动资金为人民币775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组织者为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为:济宁市机构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承担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事务;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疫病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防和检疫;承担全市林业科研责任;负责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事务;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疫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引进、驯化和保护,拯救濒危物种;组织建立湿地科学教育基地,为湿地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参观和宣传教育服务;承担林业科学研究的责任;负责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审批年度预算和决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济宁林业局)党组成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济宁林业局)研究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本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它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的决议;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单位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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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机构编制的通知》(济宁市(2019)62号文件),本单位设立了综合部(党建部)、财务部、科研教育部、生态恢复部、监测服务部、野生动物保护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部)、自然资源部(林业科学研究所)、湿地观察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疫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引进、驯化和保护,拯救濒危物种;组织建立湿地科学教育基地,为湿地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参观和宣传教育服务;承担林业科学研究的责任;负责微山湖湿地生态系统观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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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配备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应在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资金来源、启动资金、组织者、章程以及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资金来源、启动资金、主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信息:经营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执行情况、业绩、奖惩、涉案诉讼、社会投诉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被组织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经主办单位审查后,报本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必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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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终止:

(一)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销登记前,本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终止后,单位的剩余资产,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20年3月13日经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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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标题:济宁设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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