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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首例5g云游侵权案宣告成立,广州某公司侵犯了包括qq超速在内的五款游戏,腾讯一审获得258万元赔偿。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账号,8月12日,法院宣布了对前两起案件的判决,这两起案件涉及5g云游戏侵犯了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信息的权利,以及中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彩机网站和彩机云平台上提供上述游戏(包括windows版、安卓终端和ios终端),并删除与上述游戏相关的用户数据。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因《传奇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和《勇士》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和53万元。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反战”、“qq超速”游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均为45万元。以上五款游戏均被判侵权赔偿
一个云游戏平台提供了qq超速等五款游戏。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电脑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认定第二原告参与了“传奇联盟”、“穿越火线”、“地牢与勇士”、“逆转战局”、“qq超速”五大游戏。法律运营商和辩护人带领行业进入5g云广州A科技公司将本案涉及的游戏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擅自让公众使用“彩吉”云游戏平台获取网页、移动终端和个人电脑终端涉及的游戏,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此同时,它将用户流量复制到其平台上,并利用所涉及的游戏为“彩记”云游戏平台做排水宣传。我们通过销售“二副卡”和“加班卡”,为云游戏排队加速和加班提供有偿服务,为“号码助理”提供免费服务,限制了第二原告的游戏质量、功能和所涉及的信息链接行为,挤压了第二原告的利润空空间和商机,威胁了第二原告的用户数据安全,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提出申请:被告停止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彩吉”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终端和ios终端)向用户提供所涉及的游戏作品及相关增值服务(支付时间、高画质、付费排队)及相关宣传。被告删除了所涉游戏用户收集和存储的数据,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两起案件所涉五款游戏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60万元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所涉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信息的权利。他被授权使用“站长网主”网吧的管理软件,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实物电脑变成“云电脑”,向用户传播动态游戏图片。这些照片是通过玩家对游戏的即时操控获得的,他的权利应该属于玩家。原告无权对所涉及的游戏提起诉讼。
其次,所涉及的游戏名称只是在运营的“蔬菜鸡”云游戏平台上合理引用。提供“加时卡”、“第二卡”和“号码助手”的服务系统是为了提高云服务的体验时间,不仅对游戏有所涉及,而且游戏运行数据也不存储;业界的普遍做法是对所涉及的游戏画面的定义进行自适应,以确保云游戏的顺利运行,并出于安全原因屏蔽在云主机上打开浏览器的行为,以避免用户通过浏览器下载非法软件而入侵和破坏被告的云主机。
第三,“彩吉”云游戏平台将无法通过手机体验pc游戏的用户转变为两个原告的真实用户,客观上增加了两个原告的用户流量。腾讯云游仍处于测试阶段,没有商业运营,腾讯平台至今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两原告索赔的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告共获得赔偿258万元。法院听取了判决:
(a)确定所涉游戏是否构成作品
所涉及的五个游戏的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和情节设置的选择和安排与电影剧本的创作相似。在玩家的操作下,形成一系列连续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拍摄和成像过程。在游戏创建完成之后,它也可以被存储在某个介质上,并且可以通过数字广播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等来传播。,应该受到与拍摄电影类似的作品的保护。玩家的选择操作是游戏屏幕最终形成的“过程条件”,而不是玩家自己创建了视觉游戏屏幕。因此,被告认为作品的权利属于游戏玩家的观点被本院驳回。
(二)专有许可权范围的确定
《传奇联盟》、《地下城与勇士》和《穿越火线》的版权所有者仅授权腾讯电脑公司独家享有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独家授权厂商通常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从版权所有者那里获得相关游戏的产权,尤其是大型知名网络游戏。当独家被许可人未获得向第三方再许可的权利时,它不能代替著作权人任意扩大权利授权范围和授权主体。这种脱离著作权人对权利本身的控制的行为显然缺乏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基础,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认可。因此,仅凭两个原告出具的“联合运营确认书”不足以确定腾讯科技有权起诉上述三款游戏。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只开发自己的“反向”
(3)云游戏模式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了网络环境下的互动传播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与公众获取作品之间的互动性。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云游戏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包括在云中完成游戏运行和图片渲染的云计算技术,以及云和玩家终端之间的流媒体传输技术,即游戏计算和渲染都在云服务器中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对游戏相关工作的体验更多地依赖于网络传输性能,而云游戏运行模式实现了多终端设备开放的特性。云游戏屏幕的媒体由玩家操作指令数据代码、音频流和视频流组成,需要传输到云服务器,然后解压缩传输到用户终端。无论是用户通过输入设备在侵权云游戏平台上实时操作游戏,还是游戏画面和声音在云服务器和不同用户终端之间传输,都是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其次,云服务器应该属于“网络服务器”的广义概念。作为作品存储的载体,作品无疑被“上传”到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作品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无论从提供手段、服务器属性还是用户感知角度来看,都符合“提供”的要求;最后,云游戏软件的在线操作也是用户获取作品的一种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点对点的交互方式获得作品,被告的行为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
(4)云博弈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
关于两位原告主张的四种不正当竞争情况,法院认为前三种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第四种情况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如下:
1.从拷贝流量和抽干宣传行为的角度来看,当用户选择通过“彩记”云游戏平台来操作所涉及的游戏时,实际上是进入了“腾讯”平台所涉及的游戏操作系统本身,即使pc端用户被转换成其他客户端用户,用户总数和流量仍然会在所涉及的游戏中得到反映,不会因为“云”模式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流失宣传的行为会损害版权
2.从“第二张卡”和“加班卡”的有偿增值服务以及对所涉及的游戏形象质量的限制来看,“云+”和“互联网+”以及“平台+”都是网络行业的新商业模式,它们本身是中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并不是被诉行为不公正的原因。被告赋予用户选择自己图像质量的权利,客观上降低了游戏图像质量的分辨率,影响了玩家的体验。由于这一行为带来的负面评价并非针对腾讯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质量,因此仍应将其评价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损害后果。
3.就“尚浩助理”的免费服务而言,是否在云游戏平台上使用“尚浩助理”的服务是用户自己选择的结果,用户数据本身产生的利益当然不属于双方原告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说,即使“尚浩助理”的功能有更大的威胁数据安全的可能性,与用户账号和密码相关的信息权利也会受到损害,相关诉讼的利益也不会涉及到两个原告。
4.就限制游戏功能和信息链接而言,被告未经许可直接干预并限制了两原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限制营销宣传、信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未被用户告知和主动选择,不公平、不负责,明显对腾讯平台常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造成干扰和影响。此外,腾讯平台的商机和利润被/0/,直接导致两原告相关游戏的合法权益受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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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涉英雄联盟等5款游戏,腾讯获赔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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