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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意见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处罚办法》是在《行政处罚法》和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的。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处罚办法》。
共有39项处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明确调查条件和调查权限。根据《处罚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经批准后立案调查。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执法的权限和措施、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和后果。
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调查取证的规范化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和执法实践,对证据收集和调查措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优化审批流程。《处罚办法》探索了多样化、差异化的侦查和审判模式,通过分类和分层区别对待案件,提高了案件侦查效率。
明确执行衔接的程序。根据执法实践,《处罚办法》明确了“直接刑事移送”、“先刑后刑”、“并罚并罚”三种模式,强化了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联系。
实行执法公开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执法全过程应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
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执法人员的监督。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罚办法》,并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
同一天,中国证监会还公开征求了关于修改《期货经纪公司收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自2004年7月《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存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其次,这与强化存款银行的职责不相容。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被主管部门不定期冻结,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在《暂行办法》中予以巩固,以进一步强化存管银行的责任;第三,它与期货市场的开放不相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修改不同于现行安全存款和存款管理监控系统的内容。例如,要删除期货公司的资金转账,需要向存管银行提供转账凭证、说明等资料,并增加向监控中心全方位提交数据的义务;很明显,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开立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立和变更保证金账户的要求,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告。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关闭管理中的责任。关于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明确存管银行应在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在相关网络管控平台中对整体冻结进行限制。在收到主管部门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和扣划指令时,应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或扣划或超过所涉金额的安排。
第三,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联系的条款。从事特定品种国内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商和境外经纪机构应适用客户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循环管理。此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已一并修订。
标题:证监会出手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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