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56字,读完约6分钟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债权资产识别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识别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定和颁布《身份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了标准债务资产和非标准债务资产(以下简称非标准资产)的界限和认定标准
2.身份识别规则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一是坚持法治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准债务资产的广义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除现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准债务资产应明确界定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并在《指导意见》框架下细化标准债务资产的五项认定标准。
第二,尽量避免因识别标准债务资产而导致的市场波动。是否认定标准债务资产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和基础设施机构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对现有资产的监管要求保持不变,以促进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
3.什么是公众咨询和采纳?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将于2019年10月1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了各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了合理意见,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款。
在规范债务资产(以下简称标准债务资产)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证规则》明确规定,发行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等具体安排,以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人造成额外影响。《认证规则》还明确规定,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向投资者支付报酬,或通过向投资者支付破产和孤立的基本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取决于发行人的主要信贷这一模糊性。
在标的债务资产的定价和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识别规则》明确了买卖双方应优先根据最近的交易价格或做市商和承销商的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如果资产没有最近的交易价格或报价,可以参考其他第三方估价,以进一步支持第三方估价的应用。
4.基础债务资产的识别范围是什么?如何具体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为各类债务资产提供了清晰的认定路径,增强了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包容性。具体而言,《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将各类债权资产界定为标准债务资产,无需对标准债务资产进行认定;《认定规则》颁布后新增的其他类型债权资产,可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标准债权资产;如果标准债务资产得到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此类标准债务资产,以替代现有的非标准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标准债务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金融管理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换有限公司、CSI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为债权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标准债务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相关规定对相关债权资产进行认定。在后续行动中,中国人民银行将与金融监管机构一起,动态公布已确认的债权资产清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基础债务资产识别的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指导意见》规定的五个具体条件包括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的、包容的概念,是由各种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和金融产品工具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种债权资产通过了标准债务资产的认证,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债券市场的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6.如何理解身份识别规则中的过渡安排?
在《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储的、本规则发布前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以免除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管理、信息披露等非标准资产投资的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加的内容,将不给予任何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一些资产,如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中央汇金债券、熊猫债券、永久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是否是标准的债务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准债务资产界定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出了部分标准债务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资产,如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中央汇金债券、熊猫债券等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品种,属于《认证规则》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准债务资产;对于永久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的会计属性,其资产属性显然是债权,是标准的债务资产。如果资产属性不是债权,则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中对非标准资产的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与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法标准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认定规则》中只有后者被纳入标准债务资产,这与《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非标准资产的例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准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因素有:
上述资产不符合标准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始非标准资产的特征,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其列为标准债务资产或非标准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类资产已经有了较为系统和严格的监管要求,且此类资产不是《指导意见》监管的主要对象,因此将其纳入非标准资产的例外类别,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中非标准资产的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后续,除上述明确排除的资产外,其他不符合标准债务资产五项具体认定标准的债权资产均为非标准资产。
(封面图片来自:照片网)
全球新肺炎疫情实时查询
标题:央行等四部门:永续债、可转债等明确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
地址:http://www.jsswcm.com/jnxw/5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