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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期货经纪公司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办法》指出,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或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及时用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修改不同于现行安全存款和存款管理监控系统的内容。例如,要删除期货公司的资金转账,需要向存管银行提供转账凭证、说明等资料,并增加向监控中心全方位提交数据的义务;很明显,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开立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立和变更保证金账户的要求,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告。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关闭管理中的责任。关于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明确存管银行应在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在相关网络管控平台中对整体冻结进行限制。在收到主管部门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和扣划指令时,应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或扣划或超过所涉金额的安排。
第三,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联系的条款。从事特定品种国内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商和境外经纪机构应适用客户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循环管理。
标题: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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