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中小学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义务教育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
第六条服务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后,为学生或其法定代表人自愿选择的学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费包括餐费、校车服务费、换证费和课后服务费。
第七条代理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而收取和支付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家庭作业、学生服装、社会实践活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教材和高中课本的费用。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材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材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直接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确规定纳入公共支出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
严禁学校将发放讲义、试卷、电子阅读、电脑操作、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监督、军训等费用作为服务费和收费项目。
第九条公立中小学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杂费和公立高中学费等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由政府指导。
营利性私立高中的学费由市场调节。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公共教育保障水平和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进行市场化改革。
第十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类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公立高中学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优先、社会与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学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省市评估的特色高中在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浮动。
第十二条住宿标准根据实际费用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督。公立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固定价格调整成本调查或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学费和住宿费的成本和收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成本调查或者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公立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年度费用支出、调整范围、调整原因、调整后费用增减、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的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和公办中小学的课后服务费、学生安装费,学校应当根据工程造价和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调价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价格建议书,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者调整公办中小学课余服务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宣传工作的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号、宣传栏、明码纸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管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未明确调整和变更的,新生收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公立中小学住宿费和公立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私立中小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收取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生的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应按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支付学费和住宿费。返校后,按以下等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应当立即发生,立即收取,如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费和代理费不得与学费和住宿费一起收取。
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和处理相关事宜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中应当与学生或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在秋季开学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和公办高中的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用基于山东省财政厅出具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关于同等学历教育收费的规定(高中),由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管理。各市县(市、区)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附属中专学校的学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照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立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私立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收取高于财政补贴的学费。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相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相关部门对价格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价格建议书,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
第二十九条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1日。
标题: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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