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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迎来了新的统一综合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9月9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部分关联交易从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变为保险公司治理、虚假增资、不公平利益转移等违法问题的载体,引发了重大风险。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类子公司或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转移利益,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风险较大。
此前,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监管仍是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随后,监管部门于2008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布公告,补充了关联交易计算、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新内容。,相关系统分散。如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监管、渗透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突出重点,重点监控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不良机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以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范利润传导风险的监管目标。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第七章包括:总则、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计算和比例限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补充规定。根据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识别、内部控制管理和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
一位保险行业官员评论称,《办法》草案于2018年5月发布,16个月后正式发布最终版本,表明监管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最终监管措施有严格的方面,也体现了务实、人性化的一面。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
中国保监会表示,《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和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位熟悉关联交易的保险公司人士告诉经纪公司中国记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是焦点之一。他认为,《办法》中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大大超出了原来的范围,这将使很多“渗透者”浮出水面,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监管漏洞,增加非法关联方的交易成本。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关联方是指与受一方控制或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法》还列出了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关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以前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基于股权关系的关联方、基于经营权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办法》将保险企业的关联交易重新分类为股份投资、资金运用、利息转移、保险业务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认定。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这些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受到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目前的分类方法有: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交易、保险和代理、再保险、审计和其他服务、担保和其他利息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还提到,保险公司和银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为关联方。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渗透监管是《办法》的重点之一。中国保监会表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和监控,并逐层渗透基础资产。对于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渗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普华永道(PwC)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金舟曾分析券商《中国记者》称,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需要“渗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为在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如在投资端套现,回避的做法确实掩盖了许多业务的本质。
例如,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为他们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但是由于代理持有、多级所有权结构等原因,这种关联关系相对隐藏。,这在形式上不容易找到,也容易逃避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因此,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并严格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这些逃避监管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高: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1%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办法》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对重大管理交易的管理更加严格。
《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重新界定,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单一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保险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原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占保险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或者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在一个会计年度的累计交易金额占保险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相比之下,“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所提高。中国保监会表示,《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除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审批。对于金额较小、结构简单的一般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重点定期审核并出具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出具书面意见。
同时,独立董事应谨慎表达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的意见。两个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咨询,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在交易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上报银监会。
三是关联交易比例上限主要是延续,新增“关联金融产品”投资限额
上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比例表示,关联交易是他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他认为,《办法》对关联交易比例的限制比原标准略严,但整体上主要是延续,因此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办法》对保险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比例有四个要求:
1.保险公司对各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和上年末净资产的30%,以较低者为准。
2.保险公司投资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关联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资产投资限额的50%。
3.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4.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时,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方的,保险公司购买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它还规定,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一起计算,并满足上述要求。
同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数50%的,银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一般要求是保险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的30%。这一要求保持了现有的规定。
与现行法规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各类投资中,除了现有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之外,“境外投资”也包括在关联交易的比例中,这些类型资产的关联交易上限规定为50%。
二是将单一关联方投资上限设定为去年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取消了关联法人总资产比例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投资相关金融产品的比重。如果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险公司的投资上限为产品发行总额的60%。
金融产品是近年来保险投资的一个新领域。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也是为了“堵塞漏洞”,抑制保险资金非市场投资股东的相关项目,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转移。
第四,公开市场中相关投资和金融产品交易量的计算体现了实用主义
“一些除外条款的设置体现了监督的人性化,表明在前一个磋商阶段收到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已被合理采纳。”保险公司的上述人士说。
他强调了两个例子:
其中之一是第46条第(2)款,该款似乎放宽了以前的监管要求,但却实践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想,值得称道。
第46条规定,保险企业根据关联交易免于审查和披露,第二项是: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产品。
根据保险公司的分析,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相互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因为价格公平,所以不需要额外审批。此前,这需要根据关联交易进行审批。"监管机构的这一举措实际上是非常务实和现实的做法."
另一个例子是,在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办法》也有务实的规定。
例如,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交易金额以保险资金用于资本运用的投资金额为基础计算,具体提到“如果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本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则交易金额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我购买一个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的一个关联方,并且这个产品的基本资产不涉及关联方,那么根据原来的规定,整个购买金额都包含在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中。现在,关联交易只包括发行费或管理费。”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述人士,这也是一个实际的问题。
第五,监管态度鲜明,应减少关联交易量,避免多层套汇
《办法》明确了监管态度:保险公司应保持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上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
关联交易应具有清晰的结构,避免复杂的安排,如多层嵌套。不得以隐瞒关联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督、报告和披露义务。
6.对保险公司、关联方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已经明确
《办法》强化了监督职能。《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的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如实披露关联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
显然,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办法》规定,银监会在审查关联交易时,可以酌情采取以下审查措施:
1.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或提供法律意见、财务咨询意见等相关材料。
2.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开问题。
3.要求对特定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指定第三方重新评估交易资产、进行外部审计或发布专业报告,如利润预测报告。
5.银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保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酌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修改交易条款。
2.责令停止、取消或终止关联交易。
3.禁止与特定关联方交易的命令。
4.限制资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5.银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除这些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实施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以及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和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记录绩效记录并向行业报告。
3.命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4、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5.银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股权转让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中国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赔偿。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等服务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作出行业通知,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监督体系。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制度建设,弥补监管不足,不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标题:剑指违规利益输送!时隔12年 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六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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