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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自2018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开放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新举措。今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了2018年开放银行业和保险业的15项措施,随后又于2019年5月1日宣布了12项新的对外开放措施。此后,今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并发布了七项新的对外开放措施。迄今为止,在过去的18个月里,中国银监会已经推出了34项对外开放措施。
去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要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措施,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促进外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外资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持股比例有限,内外部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一致;对于商业银行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股的比例没有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将放宽至51%,3年后将不再有任何限制。第二,放宽外资设立机构的条件,包括允许外资银行同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全国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前两年内不得设立代表处的要求。第三,扩大外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完全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的一年等待期,允许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支付和承销国债”业务,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降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四是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资银行境内分行进行整合评估,调整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为确保上述措施早日实施,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前者明确允许外资银行代理发行、代理赎回和承销政府债券,允许境内外资银行的合格管理银行授权境内其他分支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对境内多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进行合并计算。后者明确放开了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这与中国资本是一致的。
此后,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12项新的开放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措施。包括根据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取消单个中资银行和单个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的上限;取消海外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放宽对中外合资银行中国股东的限制,取消中国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控制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根据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政策应同时放宽。
今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发布了7项新的对外开放政策。一是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二是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成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第三,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管理公司;第四,支持外资独资设立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第五,将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过渡期从51%缩短到100%,到2020年;第六,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低于75%股份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超过25%的股份;第七,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经营30年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给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国务院最近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两个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和独立的制度环境。两个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发展产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银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15日在国务院办公厅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快修订和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 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601988)(港股03988)和保险业的开放进程,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
标题:银保监会18个月推出34项对外开放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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