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ASAC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45家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92家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央企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2.8%。
继11月8日中央企业混合改革操作指引实施后,为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优质发展,11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四天内两份重要文件的落地,进一步表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决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境内)、《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相继出台,从整体上构建了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政策框架体系。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稳步推进股权激励,但总体而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和比例仍明显不足。
根据SASAC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45家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92家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央企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2.8%。
对此,上述负责人认为,一些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不愿进行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与以往的绩效考核要求过于僵化有很大关系。
因此,《通知》强调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应体现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取向。例如,在权益授予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分阶段实施,绩效考核条件可能无法设定;在权益的有效(解锁)环节,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科学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可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绩效水平横向对标来确定。
除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外,通知还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制度性改进,包括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支持科技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等。
其中,《通知》在强化积极激励导向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数量、价格和收益,加大了股权激励的力度。第一,提高拨款比例。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配股数量由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类上市公司配股累计数量在两个完整年度内放宽至5%;二是提高股权授予的价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的授予价值占授予时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提高至40%;第三,它将不再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
具体而言,在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尚未盈利的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售股的奖励价格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上市公司实现利润前,实际权益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授予额度的40%。属于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因行业特点需要较长时间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有效安排的申请。
标题:国资委四天两文件落地 央企股权激励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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