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12部分,共130个问题,金融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商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根据会议纪要,就场外融资合同的效力而言,从试点实践来看,场外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私募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监管系统之外搭建融资业务平台,将融资方和融资方与用户和经纪业务部门连接起来的行为,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自有资金或以较低成本整合的资金贷给用户,以赚取利息收入。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户之间的场外资金分享合同无效。
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并分别认定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相反,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该简易程序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人民法院未审结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分析适用法律的理由时,可以根据《概述》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理。
标题: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场外配资和对外担保“红线”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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