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执行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开创了证券交易所协助执行大宗股票司法协助的新机制。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平台,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对大宗股票实施招标申报、招标撮合、结果公示等强制性价格变动措施。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首先,明确了大宗库存的拆分条件和数量限制;二是明确大宗库存处置公告的内容;三是明确保证金的标准;四是明确询价和招标的方法和规则;第五,明确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自动匹配交易规则;六是明确交易价格的支付方式和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第七,明确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的免除义务。
《规定》指出,在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前,应识别可供执行的其他资产,听取各方对股票处置的意见,并对处置的必要性和市场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在处置方式上,《条例》明确规定,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少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少于200万元,或者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虽多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多于200万元,但少于处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量。如果股票的处置不会对价格产生很大影响,最好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在二级市场强制出售。如果被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30万股或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在二级市场强行抛售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则优先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的实施方式。
《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司法协助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股票,处置非限制性流通股的底价不得低于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90%,科技股不得低于80%。限制性流通股的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70%。拟处置的“新三板”股票在3个月内出售的,处置底价不得低于最新交易价格的90%。3个月内未成交的,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大宗股票,如果需要通过司法协助方式处置非限制性股票,第二次处置的底价不得低于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81%,第三次处置的底价不得低于72%。科创董事会第二次处置上市公司非限制性股票的底价不低于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72%,第三次处置的底价不低于63%。限制性流通股处置失败需要再次处置的,再处置的底价不得低于前次处置底价的80%。
据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金融法院合作开发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平台。证券交易所会员、拥有或租用营销单元的投资者可通过配置账户登录大宗股票司法协助平台,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价渠道提交竞价申报。
标题:上海金融法院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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