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经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会地位;随着短视频的流行,“没有图片,就没有真相”已经被视频反复更新。那么,当争议需要进行诉讼时,这种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法庭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以微博聊天记录为证据进行判断的案例。

聊天记录别随便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从5月1日起,更多的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诉讼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进一步细化和扩大电子数据的范围。在过去的几天里,记者们参观了电子数据周围的许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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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不要删除重要的聊天记录!这项规定将从5月1日起实施

“我的朋友,我最近一直缺钱。我能借10000元买一部新手机吗?”“好,把它转给你!”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言行被记录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雁过留踪”。一旦出现争议,电子数据会将事实记录在案。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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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电子数据的类型被细化,包括五个类别和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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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群发通讯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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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上述所有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

[案例]电子数据有多有用?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吗

电子数据有多有用?这几天,记者从郑州几个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了几起利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件。这些案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案例1:因管理不善而解雇你公司的通知?它碰巧被用作证据

陈女士于去年4月进入郑州市二七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并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宣布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并宣布将停止运营,推迟支付工资。随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除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传统驳回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外,还包括一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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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证据真实、合法、相关,并予以采纳。今年4月初,法院首先判决该公司支付陈女士3000元的工资和3456.04元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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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未能偿还贷款?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和还款提醒

在传统借贷中,大多数人使用纸质的借方票据和收据,通过签名和“按指纹”来保证他们的权益。这些也是法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之一。如今,无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支付宝转账,都一一记录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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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缺钱,向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和12日,张先生分两次向冯先生转让人民币3万元。

两个月后,冯先生未能及时归还贷款,张先生要求他填写一张借条,说明他向张先生借了3万元整的现金,并约定了每日利率和还本付息的时间。

到约定的时间,冯先生还是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对他提起诉讼。除了借方记录,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和催款对话记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借方和转账记录证明了这一点,确立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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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户籍未及时转移到郑州,二手房交易为“黄色”。这是谁的错?

二手房买卖涉及很多环节。一旦出现争议,合同就不能再履行,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一些中介会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拉一个团队,这样买卖双方就可以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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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是郑州市民,她想卖房子,通过中介找到了买家薛女士。但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从外地来到郑州的,其户籍正在办理中,所以双方就二手房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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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截至双方约定的网上签约时间,薛女士的账户尚未完成。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违约,合同不再履行,买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双方开始了诉讼,该小组的聊天记录也被提交作为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当双方约定的网上签约手续条件成功时,原告仍不符合郑州市现行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虽然他们最终预约了网上签约,但处理时间超过了合同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与被告协商改变网上签约时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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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提出了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明1]在过去,电子数据也可以用作证据。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聊天记录、短信和电子交易记录可以作为以前庭审的证据。这次修订的意义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记者22日采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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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燕介绍说,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出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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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拓展证据收集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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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修订后,哪种情况相对更有利?

李说,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逐渐从“线下”向“网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点对点借贷、网上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并且经常使用电子数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聊天记录和在线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如何提取电子数据并将其作为证据,对于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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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3]修改后,普通公民捍卫自己的权利有什么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说,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和界定电子数据的范围,可以有效拓展律师帮助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对促进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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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诸如电子数据的提取、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应用也给律师处理诉讼案件带来了挑战。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和学习,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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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子数据如此有用,如何正常保存?

然而,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有许多地方需要注意。此前,一名妇女只拍了一张转账的截图,然后去法院请求法院驳回欠款。对此,记者22日下午联系了河南季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请他帮助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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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一些规定要执行清楚,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与原件相符的电子数据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打印的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例如,张博说,记录能否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取决于两个前提。首先是能够证明用户是双方,因为它不是实名制;其次,我们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因为证据是生命的片段记录。如果它是不完整的,它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院不会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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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提醒说,一旦有了货币兑换,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只有屏幕截图不能证明真实性。转移记录和重要对话应保留,不得随意删除。“首先是澄清对方的身份;第二个目的是明确的,备注应注明转让的目的;第三,保存记录。此外,它还可以辅助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和清除借项,以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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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群发通讯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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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在不正常运行状态下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产生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出错;(四)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保存、传输和提取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通信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和提取电子数据的主题是否恰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或者检查的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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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当事人自行提交或者保存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4)通过档案管理的方式保存;(5)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存储、传输或提取。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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