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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8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三张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及相关人员的门票。根据罚款情况,鄂州市建设局被罚款25万元。
鄂州市银豹建函字[2020]第2号表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在贷前调查中未能尽职尽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州市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作出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鄂州市银豹建芬知字[2020]第3号,王新林负责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在贷前调查中未尽职的违法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州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向其发出警告。
根据鄂州市银豹建芬知字[2020]第4号,王琦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该违法行为在贷前调查中没有尽职调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州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向其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对一定期间直至终身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间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贷款前调查不尽职,建设银行一分行被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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