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04字,读完约6分钟
远海坪
四年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最终确立了证券发行登记制度。从审批制度,到审批制度,再到登记制度,证券市场越来越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在资本市场的法律转型过程中,以登记制度为核心的新证券法明确了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凸显了其在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注册制度的两个基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知道是最好的保护。为什么中小投资者特别期待注册制度的改革?原因就在于此: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它充分体现了知情权。在注册制度下,发行人进入市场不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实质性审查,信息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和市场。没有政府的认可,中介机构审查信息尤为重要。新证券法下信息披露制度的要点是:一是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明确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境内披露信息应与境外保持同步;三是压缩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义务,同时赋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提出明确异议并予以公开的权利。
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投资者保护的独立性。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一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这决定了投资者在进入市场时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控股股东之间的不同关系,投资者保护特别章节制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别、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表决权的收取,特别是证券赔偿诉讼制度如支持起诉和“中国式”集体诉讼在现阶段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两条主线贯穿整个证券法,为中间人的责任奠定了基础。新法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正视自己的责任,进行真实信息审查,并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任务。
第二,加强投资者保护:从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入手
首先,优化虚假陈述索赔机制。一方面,新证券法更加注重对人的责任。新《证券法》除了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和发行人进行规定外,还增加了证券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任到人,这增加了直接责任人员的注意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而非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因为新《公司法》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代了上市公司和发行人,这意味着证券服务机构在接受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的委托时,也应当对上述主体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内幕信息的范围也扩大了。根据新《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对于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担保或关联交易的提供以及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其职责等,都被重新纳入“内幕信息”的范畴。对于债券上市公司,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1条,将影响债券交易价格的重大问题纳入内幕信息范畴。新《证券法》第54条在丰富内幕信息的同时,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中介机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内幕信息和未披露信息的共同作用下,非法信息活动无处可逃,中介机构应更加谨慎防范内幕交易风险。
第二,索赔的创新方式。新证券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如预付款、支持起诉、代表人诉讼和“中国式”集体诉讼。中介机构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不仅带来了受害者数量的变化,也带来了违法成本的质的变化。随着新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介入,中介机构败诉的风险增加。这种压力无疑会迫使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守法、勤勉、专业、审慎,真正起到净化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作用。
第三,大大增加违法成本:督促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勤勉尽责
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的管理由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转变为备案的正式管理。中介机构承担“发行前台”的工作,对证券质量进行实质性检查,凸显了中介机构守门人的职责。一方面,非法成本已经大大增加。保荐机构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可以处以业务收入1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服务机构不勤勉尽责,制作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以下的罚款;固定金额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一方面,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四.对中介机构的启示
首先是加强识别项目的能力。中介机构应仔细选择客户,并对行业、组织结构、人员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声誉有深入了解。
其次,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专业能力和实践水平。归根结底,降低风险应该落实到人才身上。中介机构应重视人才引进和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最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完善相关的执业标准。包括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并严格执行多层次评审制度。质量控制的持续改进有助于降低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此外,中介机构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档案,分析项目的具体风险,形成建议,实施监督和控制。
(作者在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工作)
(编辑江楠)
标题:新证券法如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地址:http://www.jsswcm.com/jnxw/4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