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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修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的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院长负责制下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应当申请相同的工作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三是明确巡回审判的工作机制。第四,很明显,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不仅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第五,完善各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全文如下: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8年颁布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工作制度和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组合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为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院长负责制下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应当申请相同的工作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三是明确巡回审判的工作机制。第四,很明显,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不仅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第五,完善各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按程序下发实施。
标题: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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