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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朱少勇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民、低成本的审判原则。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宣告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如立案登记、事先审查、代表人选择、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判和判决、申诉制度、效力扩大、执行和分配等。
司法解释对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回避、保险机构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扣押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从而解决了特别代表诉讼中的许多实际问题。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加强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和制约作用。
司法解释明确,特别代表诉讼案件由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特别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别代表人的诉讼中,原告不预付案件受理费,保险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财产查封,可以免除提供担保;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权限范围是特别授权,即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原告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业内人士认为,引入司法解释将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方便投资者提起和参与诉讼,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良好的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昨天晚上,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证监会系统坚决支持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并将依法做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特别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与特别代表诉讼进行了总体规范。《通知》重点介绍了中国证监会系统内保险机构的范围、特别代表参与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配合机制、工作纪律等。
中小投资服务中心专门发布了《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诉讼业务规则(试行)》,重点阐述了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活动中重要环节的规范。
中国证监会表示,及时实施证券纠纷代诉,将有效加强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金融欺诈等资本市场“毒瘤”,是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将根据新《证券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破解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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