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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在金融业务中,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概率性,尤其是对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破坏性更大。因此,控制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法律风险的原因
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一方面,金融技术是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发展的核心力量,法律法规的滞后是金融技术快速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在结构设计上具有灵活性的优势,灵活的结构设计可以很容易地利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
其次是规模效应。利用金融技术实现小规模分散业务的规模效应是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主要特征,也是其主要利润点。同样,其法律风险也具有规模效应。
最后,金融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法规的规范功能和社会效果的负面影响。金融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缓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也导致金融与技术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这将对金融法规的适用性产生重大影响。
主要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风险的不同成因,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风险是信托公司违法违规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三大风险:电子合同效力风险、贷款利率风险和还款方式风险。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风险是指签订贷款合同时采用的电子签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贷款合同被视为未有效签署的风险。借款利率风险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的综合利率协议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超过24%,甚至超过36%)时,部分贷款利率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甚至借款人支付的资本成本超过36%需要返还的风险。还款风险是指还款方式被约定为“等额利息”,其特征是后续每个还款期的利息与剩余本金的比率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法院将分别计算每个期间的利率,以判断其是否违反规定,并使单个期间的利率过高的约定无效。
第二类风险是信托公司利用金融技术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三大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风险控制外包风险和信用卡业务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利用金融技术向合作机构收集和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时,未能获得借款人的充分授权,导致信托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风险控制外包是指信托公司主要依靠合作机构的金融技术手段实施自动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的风险,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信托公司非法外包核心业务。信用卡业务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类似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额度,导致监管部门认定信托公司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非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是由于利用金融技术来提高业务效率,这可能导致因违反常规业务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法律风险。随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这种风险将继续增加。
第三类风险是合作组织违法违规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四大风险:虚拟账户风险、软件版权风险、担保措施风险和暴力收集风险。虚拟账户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信托公司开立用于发放贷款和扣款的虚拟账户,可能被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影响消费金融的信托业务。软件版权风险是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合作组织不享有业务获取、贷款管理等必要软件的版权,导致侵犯他人版权,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软件,从而影响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担保措施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即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受到监管和处罚,影响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暴力催收风险是指提供催收服务的催收机构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导致催收机构受到处罚并受到公众舆论的负面关注,从而影响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这种法律风险是由信托公司的合作机构违法违规造成的。虽然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不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会影响消费者金融信托业务的稳定发展。
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技术措施和预先约定的措施。
首先,针对信托公司违法违规引发的第一类风险,建议采取金融技术措施和事前约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范。关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信托公司应加强金融技术,以确保电子合同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方案;为防范借款利率风险,需事先与合作机构和借款人就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等各种综合利率的有效性水平达成一致,并就无效利率的返还机制达成一致;为了防范还款方式的风险,有必要提前约定不等额利息的还款方式。
其次,针对金融技术应用带来的第二类风险,建议采取金融技术措施(即合规技术)进行防范。信托公司应加强金融技术控制个人信息收集和共享范围的能力,及其在独立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领域的应用,从而有效防范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风险控制外包风险。对于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每次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时,都要利用金融技术实现风险控制审计,避免被认定为一个审计周期内从事信用卡业务。
第三,针对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引发的第三类风险,建议采取事先约定的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同意信托公司有权随时变更资金收付路径和合作支付机构,以灵活应对其对业务的影响;同意合作组织不因软件版权原因影响业务发展及相关对策;同意担保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必要时补充其他担保措施。关于暴力采集的风险防范,可以商定由合作组织对采集方法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查。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监管和合规可以在风险防范中发挥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应加强监管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维护和促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良性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重要途径。
(作者李贤明,中国信托协会专家理事,成金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题: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十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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