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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来说,在建设先进的产业结构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7月24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近年来,中国首次通过立法来巩固北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探索。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服务机构转化能力不强,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完善...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在接受市政府委托解释《条例》时坦言,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要求,凝聚时代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法律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北京市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李对说道。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办公室主任刘玉芳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立法情况报告中指出,该条例对上位法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科技成果的概念、尽职和豁免的内涵以及科研人员的兼职报酬。
研究人员:可以从净收入的转移中受益超过70%
刘玉芳说,《条例》系统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体系,规定了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
例如,在报酬和奖励等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将一项工作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可以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科技成果作为投资的,可以从成果形成中提取不低于7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同时,有关单位对在岗位上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奖励的费用,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的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高等院校: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职责
北京市科委高技术与成果转化司司长石惠阳早些时候表示,高校科技成果来源的供给能力需要挖掘。目前,以论文为导向的科研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扭转,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两张皮”。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不足,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仍需加强,技术管理人员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匮乏。
对此,《条例》规定,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同时,成果转化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视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此外,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经审核的年度报告应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报告将作为上述单位绩效评估或财务支持的重要依据。
企业:鼓励建立转型服务机构
李介绍说,《条例》强调企业要在成果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重大创新项目的转化,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关键新产品,参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了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条例》对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公共R&D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和保障。规定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收集与分析、价值评估、交易代理、成果推广等服务,鼓励国际、国内及其他区域性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估、试点孵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综合配套服务。
政策:你可以享受定居和住房待遇
为确保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的形成,包括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以政府采购形式推广。
在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政策,并在安置、住房、医疗保险和子女就业等方面落实对我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具有科技成果的外国人才,在申请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此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办公室建议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前瞻性和指导性法规。
标题:高校院所应设专门机构负责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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