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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
中国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600036)在7月下旬发表了一次内部讲话,揭露了银行保险业务“小账户”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在阳光下已经尘封了很长时间。“账外核算和收取回扣”的混乱局面将很快在系统中找到解决办法。
近日,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备受关注的银行保险新政策《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近日已下发至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前实施的一些银行保险标准文件将同时废止。
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对跨境银行业保险业务监管标准进行梳理,并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新银保政策在准入退出、佣金支付、保底和长期保险比例等方面提出了更全面、更详细的要求,旨在解决银保转型难、误导销售、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对出入境管理有严格要求的,应当收回代理许可证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的衰落,中介渠道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机构的主力军,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密切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它也滋生了许多混乱。对此,监管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但对银行保险渠道缺乏全面规范。继银监会“三令”后,可以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在这种背景下,新的银行保险政策应运而生。这项改革的一个主要重点是改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新的银行保险政策明确和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条件。申请经营资格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监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也一一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退出制度。当银行因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而被依法终止时,监管机构将吊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当银行网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时,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同时强调商业银行在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时,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不允许对私人“小账户”的佣金进行集中统一结算
“员工收受保险公司回扣”的问题,不久前曾令招商银行行长深恶痛绝。这里所指的返利是指银行保险费用的“小账户”,即保险公司通过伪造公司费用,变相向银行或其代理人支付费用标准以外的福利和费用。
银行保险新政策中最重要的是打破这一潜规则,从源头上阻止“小账户”的输出。主要体现在,与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制定的银保标准文件相比,新的银保政策对佣金支付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首次提出佣金应集中统一结算,严禁账外核算和操作。
具体规定如下: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结算佣金由保险公司一级分行统一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至少二级机构划转支付。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之间佣金的集中统一结算。
同时,商业银行应如实、足额核算所获得的佣金,加强对佣金的集中管理,合理收取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禁止账外核算和操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制度向商业银行收取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支付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福利。
调整业务结构,银行保险也需要回归原点
过去,银行喜欢出售短期保险产品,因为它们“容易出售”——期限短、预期回报率高、容易抵消规模和佣金结算周期短。然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短期保险产品往往“赔钱赚钱”,这不仅导致获取保单的成本较高,还会给资产方带来很大压力。一旦把握不当,很容易导致费用差额和价差的损失。
随着银行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一体化监管”,保险业的转型基调“保险是保险的名称,回报的源泉”,正逐步向银行保险渠道延伸。
新银保政策的另一个亮点是促进了银保渠道的回归原点。再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要大力发展长期储蓄保险产品和风险保障保险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此外,新的银行保险政策直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和养老保险,保险期限不少于10年,财产保险(不含投资性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额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业务比例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通过这样做,监管当局打算进一步从高成本吸纳黄金的冲动中逐渐唤醒保险公司的回报理性。毕竟,保险公司的定位不同于基金等其他金融企业,保险不是一种价格敏感的产品,可以简单地与基金竞争。在新政的威慑下,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转型和结构的逐步优化将势不可挡。
“18不能”打击误导性销售
多年来,销售诱导和误导一直是银行保险销售渠道的一大顽疾。
对此,《银豹新政》规定,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的操作规则,做到八个“不”,包括:不要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为一谈;利息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收入不得承诺为保证收入。
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威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省级除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措施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做到十个“不”,包括:不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银保渠道监管改革方向明确,新银保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净化整个市场,促进保险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然而,这一转变远未结束。产品同质化和其他长期困扰行业的慢性病仍需要保险公司逐步解决。
标题:银保新政来了! 从源头拦截“账外账、吃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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