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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文龙
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已成为保险业的混乱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风险巨大,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提高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有效性,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多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首先,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空怀特。例如,原规定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责任,导致一些实际控制人利用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第二,关联方交易有多种形式。原规定缺乏渗透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监管存在盲点,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第三,制度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不利于操作和实施。
自始至终,《办法》明确了严格监管和渗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重点监控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不良机构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实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范利润传导风险的监管目标。
《办法》由七章六十四节组成。根据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识别、内部控制管理和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上述负责人表示,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和一般原则。第二章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了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和关联交易的类型。第三章为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及比例限制,明确了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计算方法,并设定了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指标。第四章是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批和风险控制,明确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流程,统一交易协议。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规定了报告与披露的内容、时限和路径,以加强外部监管。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办法,并依法完善了相应的监督措施。第七章附则详细解释了《办法》中的专业术语。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许多方面对原制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完善关联方管理。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人的识别和维护,并定期更新关联人的信息档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联方。二是加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整体管理和日常管理。加大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全过程的可追溯性。明确内部问责的启动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相关主体可以对非法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完善监管审查措施,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相关材料或提出公开质疑。同时,《办法》加强了社会监督,完善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还要按照监管标准披露本年度关联交易的整体情况。第四,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渗透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本流动为线索的全过程监控体系,有效防范跨公司、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传递。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制定渗透识别规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第五,强化监管责任。《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标题: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穿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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