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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曈
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几天前在温州结案。本案中,债权人了解情况后,自愿放弃了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索,债务人只需偿还214万元债务中的3.2万元,3年后即可恢复个人信用。
这个案子一出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一些快乐的人认为,这意味着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破冰”,中国的破产制度将趋于完善;那些担心的人怀疑,个人破产制度将鼓励老赖逃避债务。
事实上,无论从国内的实际需求来看,还是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都是极其必要的。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加完善的配套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使其给人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其成为信用扩张的基石,使其在降低社会负债率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而不是将其异化为恶意逃债的“帮凶”。
一个科学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应该是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给诚实、可原谅的债务人一个“新的生命”。这离不开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没有信用制度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成为不诚实的债务人逃避债务、肆意挥霍的工具,从而导致社会道德风险。只有严格的信用体系才能区分“好”债务人和“坏”债务人,从而给那些值得理解和正直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例如,由于信用担保制度,美国建立了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相对完善,信用报告是否“好看”会影响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你能否申请信用卡,能否获得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贷款价格是否呈几何级数增长,能否成功找到工作或租房,这些都与你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相关。如果一个人申请破产,他的破产记录将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长达10年之久。信用报告被破产记录“污染”,这意味着破产者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找到好工作或创业,并花更多的钱。如此高的价格自然使人们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小心谨慎,不敢滥用破产机制,更不敢恶意逃债。因为,逃避暂时的债务会给你带来更昂贵和深远的成本。因此,一套“新的机会必然伴随着高昂的代价”的信用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个人破产不被滥用。中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设计,首先完善信用制度,然后进行个人破产。
除了个人信用制度之外,个人破产制度自前至后的全过程都需要配套保障。在个人破产之前,法院应充分帮助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理清债务人的全貌,使债务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确保债权人享有应有的权益。例如,在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申请非常复杂,因此律师、破产清算人或债务咨询机构必须首先进行庭外调解程序。个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来完成申请。如果庭外调解失败,在法官的指导下,庭内和解程序开始,债务人提供债务清偿计划供债权人审查。原则上,它需要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但法官可以依职权推动债务清算计划的通过。这种标准化的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充分享有权利,并促使债务人完全履行义务。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只需偿还约1.5%的债务,3年后即可恢复个人信用。法院应就如何获得1.5%的还本付息率给出一个全面、透明和详细的答案,以避免疑虑和说服公众。
个人破产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这种谨慎的后续处理应该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应持续跟踪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密切监测债务人的经济生活,严格限制债务人的享受消费。这是对破产者的惩罚。目的是使他们在恢复信用后更认真地参与经济活动,更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杜绝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可以说,为破产者创造的“自由”是为了确保他们在未来获得更多的“自由”。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不能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必须有完善的配套保障,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中的“良药”。
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 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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