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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这两项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如放宽银行、证券、保险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范围等。两个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取消拟设立外资独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拟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拟设立外资银行在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等条件。 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第三,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赎回、政府债券承销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最低限额由每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第四,完善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资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计息资产的要求,放宽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人民币资本份额与人民币风险资产比例的限制。
标题:外资银行定存门槛降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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