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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税收法制,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征税期限等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在期末建立了退税制度,并明确了过渡性安排。
在征税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巩固改革阵营的成果,将“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纳入“服务”,将“金融商品销售”与“服务”分开列出,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商品。
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内有应税交易且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季度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为巩固营改成果,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相应调整了《条例》规定的税率,将货物销售、加工修理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销售或进口(000061、诊断股票)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至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增值税税率显然是3%。
为巩固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根据增值税原则,《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最终保留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为了巩固营改成果,解决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混合销售”的概念,从主体和“兼营”两个方面核算税收,明确了混合销售应当从主体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应适用较高的税率。
在减免税方面,《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除法定免税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原因,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为贯彻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精神,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频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1、3、5天”等三个纳税期,增加了“半年”纳税期。
为了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过渡安排。颁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如确需延长,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延长至《增值税法》实施后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特殊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实施。
标题: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金融商品适用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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