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进行书面审计,尽职调查不是尽职调查,这将导致贷款欺诈并可能导致监禁!这是对金融机构员工的又一次警醒。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披露,吉林信托两名员工未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贷款业务审查,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非法发放巨额贷款,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
只进行书面审计,尽职调查不是尽职调查,这将导致贷款欺诈并可能导致监禁!这是对金融机构员工的又一次警醒。
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披露,吉林信托两名员工未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贷款业务审查,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非法发放巨额贷款,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
“我去现场调查了。矿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两辆或三辆卡车和十多名工人。当时我觉得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很好。没有汽车运输,但南山公司说它不是白天生产的。晚上运送了很多,晚上我没有去现场看情况。”吉林信托员工王某撰写了尽职调查报告,信托经理安某在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签署了该报告,导致吉林信托后续贷款1.5亿元被骗。
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全是伪造的
吉林信托是中国展览业正常的68家信托公司之一,其大股东是吉林省财政厅,持有97.496%的股份。
吉林信托1.5亿元贷款是如何被骗的,吉林信托相关项目经理王、信托经理安是如何被骗的?
根据安某1965年出生的供词,2011年6月,一名中间人杨告诉安某,在山东省莱芜市有一个叫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公司”)的好矿山项目,公司简介、贷款申请和财务报表已发送给安某。“读完之后,我觉得公司很大,我觉得这个项目是可行的。”
于是安某把材料送给了他的部下王。当时,2011年3月,出生于1984年的王担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的职员。他主要负责处理信托业务,即对业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所有提交的任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调查错误、评估不准确和认证事故负责,并对业务跟踪管理、检查和收集负责,对检查错误和认证事故负责
经核对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介绍及融资申请,王也认为南山项目是可行的。
实际情况是,2011年6月,戴得知自己与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伪造《南山公司矿业权资产评估报告》、《新建项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元。
最后,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安某和经办业务员王某未按国家规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了同意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
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市分行将融资金额1.5亿元人民币(60万)划入南山公司账户,戴用该笔贷款支付了高额利息,偿还了巨额欠款。
2012年初,王在发放贷款后,发现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抵押时被法院扣押,并及时向吉林信托反映情况。吉林信托发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立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648万元,并于2014年2月28日查封或扣押了价值约1.15亿元的财物。
随后,法院及检察机关发现,南山公司2011年6月的矿业权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山东光大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莱芜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南山公司贷款业务的说明、南山公司2011年6月的利润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均为伪造。
信托员工的失职在哪里?
吉林信托1.5亿元被骗后,后续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了大部分损失。那么吉林信托的两名员工是在哪里犯下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呢?
“我只对项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王供认,他和安某前往现场调查。南山公司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两三辆卡车和十多名工人在矿区。“当时我觉得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很好,没有车运输,但是南山公司说白天不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我晚上没有去现场看情况。”
另外,王承认没有核实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售量和利润,所以写了尽职调查报告。
“我在现场看到一个矿井和一个棚子,里面有两三个生产设备,十几个工人和两三辆车,这与公司的情况不符。”安某也说。
安表示,南山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均属虚假。“我没有对南山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我签署了王的尽职调查报告。该公司发放贷款后,没有及时跟进资金。”
事实上,对于王、安的“尽职调查报告”,吉林信托合规部在审查后对南山公司的项目提出了意见,并要求业务部对应收账款的构成及账龄分析进行详细分析,对矿产进行详细调查。当地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仔细分析产品销售是否顺畅,扩产后资金能否正常回笼;评估报告中采用的评估假设不正确,不能被完全接受。
如戴以南山公司的名义向吉林信托提供了盖有“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南山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的采矿权市场价值为6.372亿元。
受长春市公安局委托,山东新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莱芜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评估为人民币3914.28万元。
同时,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的评估意见也要求业务部门确保尽职调查。
王说,我没有根据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的评估意见调查南山公司的矿产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没有认真分析产品销售是否顺利,产能扩大后资金能否正常归还,没有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没有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后来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虚假的."
“在我知道这笔贷款被骗后,我主动联系了公安机关追回了损失。大部分损失已经追回。”安说。
律师:王在试用期内未受过培训
法院认为,安某、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调查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非法发放巨额贷款,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不过,王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王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过失行为。他在试用期写了尽职调查报告。他没有接受业务培训,不懂操作规程,盲目服从领导安排,这是一个工作失误。吉林信托的合规部和风险控制小组在审查后也发现了问题,但未能采取措施,最终通过了信托计划,这是非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同时,王第一次接受惠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时如实供述,构成自白。2012年2月采矿权续期时,发现采矿权被查封,立即向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此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吉林信托已追回全部损失,并建议免除王的刑事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安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到庭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审查不严,构成自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安某和王某的及时举报,他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经济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名被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裁定:
(1)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被告人王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标题:吉林信托踩雷被骗1.5亿!财报评估报告全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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