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生保障,增强弱势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3月13日,济宁市委19区肺炎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中覆盖贫困人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做好保底工作,编织严密的社会安全网。

政策解读

首先,做好帮助有需要的人

首先,我们必须找出有特殊困难的人的基础。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贫困人口套餐制度,以村(居)民和社区为单位,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全面安排贫困群体的基本信息。,并重点关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散扶持特困人员、孤儿和实际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困难残疾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已脱离贫困享受“四口之家”调查,如特困政策户,因家庭状况特殊而无法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做到“不漏一户一人”,建立工作台帐,掌握存在的困难和相关需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清。被接触和出院的困难人员中有特殊困难或隐患的人员应单独归档,并有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随时关注,帮助解决实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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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必须实施各种救济政策。对于享受过各种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人,有必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救济资金,如低收入保险、对穷人的支助、对实际上无人陪伴的儿童、孤儿和有严重困难的儿童的生活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以及临时价格补贴。坚持保险,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工作、经营和就业且收入下降的城乡居民,应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新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赤贫支助、孤儿、实际上未被抚养的儿童或其他处于困境的儿童,可以通过网络提供相关证明,也可以通过个人承诺提供预先保护。疫情结束后,将完成手续,并实现快速审批和发放。对于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返乡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除农民工的费用。有了足够的临时救助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采取先救助后补充程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限额、突破外国人户籍限制等措施,按照临时救助条件及时提供救助。在疫情期间,暂停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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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应该做好扶贫工作。已脱贫并享受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应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扶持和临时救助范围。对于其他受这一流行病影响的人和重新陷入贫困的人,他们应该及时执行社会援助政策,如临时援助。我们将对已脱贫的贫困家庭延长3-6个月的退保政策至2020年底,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第四,我们应该加大对肺炎患者和COVID-19患者家属的救助力度。对最低生活保障、极端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已脱贫并按规定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应给予临时救助,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救助。对因家庭成员隔离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当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属,应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扶持或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病人和死者家属,增加临时救助。第五,我们必须确保陷入暂时困境的移民的基本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和饮食方面遇到暂时困难的人员,应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及时向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和保暖衣物。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农民工,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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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落实特殊困难人群基本医疗服务责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护理人员每日上门,及时解决生活困难;如果老人因生病或子女被隔离而无人照顾,村(居)委会将指定专人为其服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对确认未感染或已过观察期、监护责任未落实或目前难以落实的儿童进行临时监护,并提供照料服务;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等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乡(街道)、村(居)委会应安排人员履行监护和照顾职责,确保儿童的日常生活、健康和安全。对于近期发现的城市困难群体中的高危人员,要明确责任人,逐一落实工作措施,直至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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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畅通求助渠道

县(市、区)救助职能部门应公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救助热线,乡镇(街道)的“一门受理”窗口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诉求,落实“首问”责任制,完善转诊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跟踪机制,确保及时受理和响应群众求助。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进网上社会救助的全过程,加快处理速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人群聚集和感染的风险,应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检查机制,采取非接触、远程等灵活方式进行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社会救助事项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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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强化责任落实

首先,我们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必须提高政治地位,强化使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疫情期间贫困人群的整体保护作为当前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公德底线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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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坚决、迅速查处工作实施中的浮作风、敷衍责任、推诿困难、弄虚作假和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揭露虚报、截留、侵占和挪用等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和一线工人承担责任,对那些故意和主观上不符合要求的,纳入援助范围,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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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党和政府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政策和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强信心,温暖人心,凝聚人心。要完善和落实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为贫困人群提供全面有效的救助服务,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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