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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8月17日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COVID-19防控肺炎期间中央收费单位教育费返还管理。
通知要求,加快退还教育费。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费(包括高中及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训费、党校费、教育考试考试费、杭大、电大、夜大培训费、短期培训班等)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2019-2020学年的教育费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退还或扣除。本通知也适用于已由中央代收单位代收的幼儿园入托教育费和住宿费,如需退款或扣款,应按规定办理。
通知规定了退款标准和工作流程。中央代收单位教育费的退还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需要明确教育费退款或扣除的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付款人提出的退款申请,符合要求的及时退还款项给付款人,或与付款人办理扣除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还(扣除)的教育费清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该清单应载明付款人名称、教育费金额、退款金额、扣除金额、退款原因和退款(扣除)时间。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上述通知加快相关费用的退还或扣除。
标题:财政部要求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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