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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17日。

据悉,《办法》全文共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范围、工作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以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的行政行为,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代理、经纪、公估合并管理,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征求意见

本办法根据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提出了详细的营业执照要求。如国家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地区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国家评估机构的营运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地区评估机构的营运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与此同时,对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排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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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在类型上,《办法》首先规定了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要求。

首先,保险专业代理资格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包括名称中有保险代理字样、与其他代理机构名称不一致、股东合规、内部控制合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的股东在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或严重处罚,涉嫌重大犯罪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以及在最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的不良记录的,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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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国保险专业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地区保险专业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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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股东合格,相关准备工作充分后,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应当经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银监局受理并审查,由银保监决定;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地银监局受理、审核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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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办法》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应当参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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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办法》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出具监管部门出具的金融许可证。主营业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便利服务的营业场所或销售渠道,已建立符合要求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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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向银监会申请法人机构许可;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时,法人机构应向注册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商业银行网点经法人机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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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人的条件包括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资金真实合法;有与业务和财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有五家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两家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至少一家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名称应包括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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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保险经纪业务的,股东在过去5年内不得有严重的失信记录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保险经纪业务,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名称不得与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

同时,《办法》要求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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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股东也需要审慎的条件,如良好的财务状况。申请人的股东在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或者受到严重处罚,或者因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并且在最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的不良记录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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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保险经纪业务,由工商注册地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委决定;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由工商注册地银监局受理、审核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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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应当符合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是合法、真实的;有五家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两家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至少一家为专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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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设立,国家机构的营运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在保险公估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并依法备案。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投资资金应当是自有的、真实的、合法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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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发展规划,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具备日常经营和承担风险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其中国家机构营运资金超过200万元,地区机构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合伙或者公司形式。以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评审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最近三年内未因停止工作受到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人员应在8人以上,股东应在2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为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最近3年内未因停止工作而受到处罚的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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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只有两个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两个合伙人或者股东均为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因停止工作受到处罚的评估师。

申请人的股东或合伙人在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或严重处罚,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申请人不得申请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受到处罚或严重处罚的要求;最近两年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业不到一年就退出市场等条件。最近5年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设立新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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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的任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连续担任同一职位

根据《办法》,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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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不受此限制;二是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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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后不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满5年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金融业;被金融监督机构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不满2年的;最近5年有其他严重不诚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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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向拟设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如候选人3年财务工作经验或5年经济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以及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你在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工作,你应提交原单位的辞职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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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的任期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职位不得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蓝鲸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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