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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要求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以下是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中国银行“原油宝藏”事件相关民事
关于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中国银行“原油宝藏”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数额,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是指中国银行江苏省银行卡开户行办理“原油宝”业务的客户;中国银行上述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开立的银行。
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如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在江苏省提起民事诉讼,可向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或通过江苏省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jsfy.gov)、江苏移动小额法院(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方式,或通过跨域立案,向江苏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宣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标题:江苏高院:对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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