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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22日至6月21日修订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社会各界普遍认同修改后的思路和内容,建议尽快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条例》。
此次修订保持了分类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不变,适应了证券业的发展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注重优化分类评估指标体系,注重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和审慎管理导向。为了更准确地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情况,完善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降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重失灵分类水平的依据,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奖金指标,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有效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二,进一步适应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的需要。适应证券业发展变化,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与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资等方面优化调整业务发展评价指标。体现了对证券公司突出主营业务、做强做大、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修订后的《条例》再次强调,分类评估结果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资源配置。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标题:证监会: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 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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