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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强做大,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更名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

现行《公司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2年修订。作为公共基金行业机构监管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确立了机构准入、日常运作、内部治理和人事管理的基本监管框架。《公司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发展、为资产管理行业体系树立标杆、培育公众科学投资理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行业面临着市场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公司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实际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调整。为此,中国证监会启动了《公司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形成了《经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效改善行业准入,加强对基金公司股权的持续监管,优化公募基金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突出和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基金经理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长效考核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三是加强对公开发行许可证持有人的业务监管,统一公开发行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基金业务的规范性;第四,着力打造世界级财富管理机构,支持优质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升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第五,明确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构建有序的产业生态。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待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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