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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7月11日,圣乐达(002473,咨询公司)宣布,公司2015年度虚增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更正了上述会计差错,公司向宁波慈城税务所申请后,退还所得税250万元。去年,该公司因上述欺诈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罚款6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被罚款5万元至6万元。一些网民吐槽道:原来金融诈骗可以赚钱。
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暴露后,超额所得税可以退还。原因是什么?《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及时调查后应当立即退还。它规定,那些隐瞒收入和利润并少缴税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对那些因金融欺诈和虚增利润而多缴税的人没有行政处罚。此外,行政处罚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对企业利润欺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能无法再次实施处罚。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早就表示,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讲真话、做实账、不违法违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提高任中的违规成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欺诈等违规行为也没有威慑性的惩罚,甚至欺诈也能赚钱,这就导致了市场的消极激励。
董事和监事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发起者。增加非法成本,关键是增加董事和监事的非法成本。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包括上市公司和责任人。《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209条提高了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将上市公司的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一修改值得称赞,但似乎还不够,处罚的上限应进一步提高;例如,上市公司的最高处罚可以定为2000万元,对责任人的处罚应提高到2000万元,以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群体性纠纷,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影响。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是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只有在选出诉讼代理人后才能被“代理”。然而,许多投资者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否是合格的索赔投资者,他们不理解诉讼有效性的概念。此外,他们担心诉讼费用,所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资格在现实中投资。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款相比,民事赔偿往往是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最大赔偿,而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使得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造假可能逃脱最大处罚。例如,有人统计了“××纺织股份”虚假陈述案件,在诉讼有效期间共收到179起股东在证券上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件,涉及金额总计约2522.87万元,估计有1.6万名股东符合索赔条件,即只有1%的股东在诉讼中提出索赔。
集团诉讼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原则,该判决有利于所有未参与诉讼且不知道该判决的合格投资者。这是成熟市场中解决证券集团诉讼的行之有效的系统。6月28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点注册制度的提问。第15个问题是科学技术委员会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安排。中国证监会的回答包括“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应尽快在整个a股市场推广实施。
在追究欺诈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以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规定缺乏威慑力;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可以对故意证券欺诈罪处以最高25年的监禁。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金融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他们感到震惊。当然,目前许多金融诈骗案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不遵守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很难奏效。
总之,根据目前a股市场的发展状况,要提高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成本,我们不仅要口头上说说,还要尽快出台实质性措施。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标题:熊锦秋:上市公司造假还可赚钱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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