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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了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提高了股权信息的透明度。
据了解,早在2018年初,银监会就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股权托管,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存在股权“正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公司治理薄弱,一些银行出现了股权混乱。从审慎监管的角度看,银监会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其股权委托给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上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根据《办法》,上市商业银行和新三板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合格的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受托人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股东名单及相关股权信息。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认真管理股东名册,确保商业银行股权活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办法》还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除了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中国保监会发布《办法》,同时发布相关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认作出过渡性安排。不可信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托管。已管理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整改;股权确认应与股权托管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股权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股权确认,但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记者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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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发布 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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